應政辦發〔2023〕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縣直各有關單位:
《應縣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獎勵辦法》已經縣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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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1日
應縣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獎勵辦法
為充分調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和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積極性,進一步發揮金融在資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全縣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考核對象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即:
1.國有商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
2.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
3.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應縣農村商業銀行、應縣金都村鎮銀行。
4.城市商業銀行:山西銀行。
(二)人民銀行應縣支行。
第二條 考核內容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內對縣內經濟發展的貢獻度。
第三條 考核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招商與引資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貢獻度與分配財政資金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考核指標
1.貸款總額:以考核時點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本縣發放的各項貸款總額為考核依據。
2.貸款增量:縣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投入縣內的短期貸款余額與中長期貸款余額之和減去上年末同口徑的短期貸款余額與中長期貸款余額之和后的凈增加額。
3.中小微企業貸款:以考核時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中小微企業貸款情況為考核依據。
4.金融創新獎勵:針對縣域經濟特點向上級推薦并獲批一項新融資產品;引進轄外資金向本地企業發放的貸款為考核依據。
5.互聯網產品:銀行金融機構投入服務縣域公益事業等互聯網產品。
6.直接招商:以進入我縣境內的各類銀行簽約落地為考核依據。
第五條 考核程序
根據我縣經濟發展的客觀實際,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各相關指標進行考核評分,每年實施一次,一季度完成上年執行情況的考核。
1.考核指標數據以人民銀行和銀保監部門統計數據為準,適當參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實證資料。
2.成立由縣財政局(金融辦)牽頭,聯合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銀行、農業農村局、工信局、商務局、銀保監部門、扶貧服務中心、小微企業發展服務中心組成考核小組,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工作。
3.凡在考核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取消獎勵。
第六條 考核辦法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得分=該銀行業貸款總額得分+貸款增量得分+中小微企業貸款得分+金融機構創新得分+互聯網產品得分。
1.貸款總額得分(10分)
貸款總額評分=(某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本縣發放的貸款總額/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本縣發放的貸款總額)×貸款總額評分10分。
2.貸款增量(60分)
貸款增量評分=(某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本縣發放的貸款增量/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本縣發放的貸款增量)×貸款增量評分60分。
3.中小微企業貸款(30分)
中小微企業貸款額評分=(某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本縣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總額/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本縣發放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總額)×中小微企業貸款額(評分10分)+(某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本縣的中小微企業當年累計發放貸款額/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本縣發放的中小微企業當年累計發放貸款額)×貸款增量(評分20分)。
4.金融創新獎勵
針對縣域經濟特點向上級推薦并獲批一項新融資產品,加5分;引進轄外資金向本地企業發放的貸款(含簽發銀行承兌匯票、保函、票據貼現等業務),每1000萬元加3分(按實際金額計算)。
5.互聯網產品
銀行金融機構每投入一種產品,加3分。
第七條 表彰獎勵
為了鼓勵銀行金融業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物質、精神與可分配財政資金相結合的辦法予以獎勵。
(一)資金獎勵
1.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余額比年初凈增加1億元以上且存貸比在15%(含15%)—30%之間,獎勵銀行主要負責人萬分之五;存貸比在30%(含30%)—60%之間,獎勵銀行主要負責人萬分之八;存貸比在60%(含60%)以上,獎勵銀行主要負責人萬分之十。單家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存貸比以15%為基數,逐年以5%遞增。直至達到60%為上限。
3.銀行業金融機構因非常規、政策性等特殊原因,新增的非商業性特殊貸款,根據對地方經濟發展的貢獻度折半計算獎勵或不予獎勵。
(二)精神獎勵
對于考核成績特別突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有關人員給予精神方面的獎勵。如,授予單位支持地方經濟突出貢獻獎、授予先進個人、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
(三)可分配財政資金獎勵
年度考核得分結果作為縣級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的主要依據,并適當調整行政事業單位開戶銀行。
(四)“招商引資”獎勵
參照縣招商引資獎勵政策執行。
(五)以下情況不予獎勵
1.年內發生重大違法經營案件或發生嚴重擠兌案件,引發系統風險、影響社會穩定的;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或案件,被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2.未完成鄉村振興、脫貧人口過渡期小額信貸、支農支小信貸、普惠金融等重大政策性任務,影響全縣整體工作的;
3.未完成縣委縣政府布置的其他重大工作的。
第八條 獎金來源
本辦法所需要獎勵資金由縣財政預算安排。
第九條 附 則
1.本辦法“銀行主要負責人”指銀行第一責任人,即董事長或行長。
2.新入駐本縣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縣招商引資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補,入駐當年不參加考核。
3.本辦法由縣財政局(金融辦)、人民銀行應縣支行負責解釋。
4.本辦法自印發之日實施。在該考核獎勵辦法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不一致時,以法律、法規、政策為準,從其規定。